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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约

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利益的自我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预防和纠正不正当竞争,协调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实现行业资源共享,促进顺德区交通运输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根据《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的行业自律性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为顺德区运输业行业公约,其适用范围为:在顺德区注册的交通运输业户(包括道路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协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公约的实施,接受运输单位对违约行为的反映,并进行调研、处理,必要时提请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裁定和处理。

第二章   行业行为准则

    第五条   提倡树立行业内团结协作、互助互利、共同发展。提倡以下行为:
    (一)车(船)运输途中,发现行业车(船)故障、交通事故、突发事件、遇警等情况,应积极协助处理、救助。当求助方向临近其他会员单位车辆求助时,应求方驾驶员应及时向求助方单位或协会办公室通报,并积极实施救助;
    (二)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或会员单位遭遇欺诈或风险陷阱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达到预防目的;
    (三)当遇到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应依靠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与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六条   规范交通运输经营者行为,行业内竞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交通运输经营者必须遵法守纪,服从管理,文明运输,诚信服务,尊客爱货,微笑待客,有问必答,扶老携幼,保持车(船)容干净,车(船)内整洁。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反对损害行业形象及行业运营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现行工商、税务、海关、交通、劳动等部门管理规定的;
    (二)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车(船)从事行业运输的;
    (三)接受“黑车”挂靠,倒卖货源的;
    (四)营运过程中超载、倒客、甩客、宰客、倒卖客的;
    (五)乱加价、收钱后不给票或给废票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同行商业秘密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争夺行业人力资源的;
    (八)采取诋毁、贬低等手段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
    (九)以回扣、变相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十)拒不接受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处罚的;
    (十一)  其它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加强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为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证照,并按交通运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发资格证件后方可驾车(船),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加强驾驶人员的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严格监督、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协会备案。
各运输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车(船)安全检修机构,及时排查车(船)况,修好车(船)。车(船)运行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为上,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第八条    各交通运输分会要细化本公约内容,制定文明服务公约。各运输单位也要认真制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和承诺的基本内容、质量、服务标准,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奖惩措施,要做到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罚措施硬化,把自己应该承办的事情以及达到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承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确定的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做到成熟一项,承诺一项;承诺一项,兑现一项;有诺必践,违诺必纠,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务求实效。
    第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行业协会聘请具有多年从事交通行业或交通管理工作的经验的交通行业服务质量特邀监督员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监督,为全区的交通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同时,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举报网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全行业大力推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交通职工队伍素质,对职工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职业责任,遵守职业纪律,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公约,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对遵守公约者,协会将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会公约者,协会将对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凡行业协会会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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