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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