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捐赠,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行业指导部门划拨经费或政府资助,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划拨经费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本会举办经政府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利息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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