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机动车维修协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由会员缴纳会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划拨经费、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本协会举办经政府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二、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银行开立帐户,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七、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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